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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移居台湾草率结婚 女子梦碎起诉离婚
柳南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涉台离婚案件
作者:季庭 冼旎文  发布时间:2013-05-10 17:25:27 打印 字号: | |
  为移居台湾草率结婚,不想新婚丈夫回台后便不再回柳。见到赴台生活的美梦幻灭,女子一纸诉状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与之离婚。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台离婚案件,并于2013年5月完成了对双方当事人判决书的送达。

                       为移居台湾,女子闪婚

  2011年底,宗某通过婚姻介绍服务机构认识了在柳州做生意的台湾籍男子张某。经过几次接触,张某便向宗某许诺婚后带其回台湾生活。宗某动心,当即决定嫁给张某。2012年2月2日,两人在柳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2月6日在柳州市公证处办理婚姻关系公证。然而,婚后张某以生意周转为由返回台湾,至今未归,也未办理任何手续将宗某接到台湾生活。

                       见美梦破灭,希望离婚

  因无法到台湾生活,加上婚前与张某感情不深,宗某自觉维持婚姻已无意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传票传唤被告却一直未得到回复。开庭当日,法院以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该案。庭审中,宗某诉称,通过庭前电话交流,她与被告一致认可同意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建立感情,当初登记结婚确属草率的事实。现被告不愿到柳州生活,既无能力也无意愿将她接到台湾生活,而她自身也无能力和意愿到台湾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不予支持离婚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均应当和睦相处,加强沟通交流,携手共建美满的家庭。该案中,原告宗某主张婚前与被告张某未建立夫妻感情,婚姻生活无法维系,但原告对此未能举证予以证明,且双方未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超过两年,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当庭宣判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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