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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丈夫冒名贷款 真老公有责还款
作者:阮峰  发布时间:2013-08-28 10:18:56 打印 字号: | |
  柳州市女子陈某找人冒充丈夫张某,在银行借贷协议上签字,获得贷款用于装修房屋,却连续逾期不还。银行在催款未果的情况下,将已离婚的两人诉至法院。张某提出笔迹鉴定,证明并非他签名贷款,但由于该借贷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近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该原夫妻双方对所欠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急需贷款,找人冒充丈夫借贷

  2011年1月14日,被告陈某以代理丈夫张某的名义,到柳江县某银行申请开办了一张户名为张某的银行卡。见丈夫忙于工作,无法陪她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陈某便找来一名与张某长得相像的男子,于25日一同前往柳南区某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贷款。当日,该男子以“张某”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张某”向银行贷款22万元用于住房装修。贷款期限为180个月,以张某、陈某共同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在“借款人”及“抵押人”一栏上,该男子均签署“张某”名字并盖手印。陈某亦在“抵押人”一栏上签名并盖手印。

              手头没钱,欠款逾期不还遭诉

  2011年1月26日,银行将22万元一次性发放至户名为张某的上述银行卡账户内。然而,当年1月26日至11月29日,该银行卡账户除3次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7000余元外,再无其他还款记录。2012年10月22日,经过多次催还款未果,银行以张某、陈某未按期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柳南区法院。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张某感到很惊讶,并说他已于2011年4月21日与陈某离婚,并没有在任何银行贷款协议上签字。为此,他申请对《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等证据材料上的“张某”签名笔迹及手印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判决夫妻均需担责

  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等材料上“张某”的签名笔迹及手印均非张某本人所写所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等材料上,“张某”签名笔迹及手印均不是张某本人的,故张某并非本案实际借款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银行与假冒“张某”的男子于2011年1月25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无效。2011年1月25日,陈某找人假冒张某之名签订合同骗取借款时,张某与陈某之间仍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张某、陈某均未提出证据,证明贷款仅用于陈某一方,所以张某应对陈某上述所负还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8月16日,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偿还银行21.3万元及利息,张某对陈某的这一还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季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