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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案400多万挪用公款罪
作者: 彭学峰 冼旎文  发布时间:2016-08-16 11:30:48 打印 字号: | |
  2016年8月12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何某挪用广西柳州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公款共计4397600元,以挪用公款罪对二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廖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何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挪用的公款共计439万余元中,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冻结的11万余元退赔给被害单位,剩余的款项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宣判当天,被害单位(即何某原单位)工作人员到庭听取了宣判,法官在宣判后对被害单位旁听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

经该院开庭审理查明:广西柳州国家粮食储备库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何某系该单位财务人员,2011年1月开始担任出纳员职务。被告人廖某与何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廖某在与何某交往过程中知悉何某系广西柳州粮食储备库财务人员并经手管理该单位资金。2012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廖某以其经营的甜品店、投资客栈、二手车行、蛋糕店等项目的名义让何某从单位挪用公款供其使用,且每次均承诺赚到钱后会归还上述款项。何某以提取单位“备用金”或者“付劳务费” 采取私自开具单位现金支票不入账的方式,从单位账户提取出现金,并将挪用的公款通过直接给现金或存入廖某所使用的廖某母亲陈某名下的银行卡等方式交廖某使用。另外,挪用的部分款项用于两人外出游玩、购物等事项。何某以上述方式挪用公款累计达4225000元。此外,2015年2月,被告人何某还挪用该单位职工汤某在本单位基本账户的公积金172600元,提现后交给廖某使用。

   该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廖某的指使下,利用其担任广西柳州粮食储备库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广西柳州粮食储备库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及二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情节严重”。但何某案发后到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指使何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439万余元,用于日常开销和经营性投资的事实清楚。被告人廖某虽然不是被害单位的员工,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法院认定廖某挪用公款罪成立,且挪用的公款绝大多数为廖诚使用,故其与被告人何某的作用相当,均认定为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廖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供述过程中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法院采纳了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具有自首、一般立功、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柳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彭学峰 冼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