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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问题的司法统计分析
--以柳南法院为视角
作者:熊柳清  发布时间:2016-11-25 13:51:50 打印 字号: | |

一、我院20112013年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1、柳南法院2011-2013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我院审理刑事犯罪案件601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99118人,占案件总数的16.47%;2012年我院审理刑事犯罪案件671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8110人,占案件总数的14.61%; 2013年我院审理刑事犯罪案件582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6111人,占案件总数的9.62%。

 

表一:2011-2013年未成年犯罪案件统计表

年份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

刑事案件总数

所占刑事案件总数比率

2011

99

601

16.47%

2012

98

671

14.61%

2013

56

582

9.62%

合计

253

1854

13.65%

 

   2、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

   20112013年我院共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253起,其中绝大多数为侵财型案件,抢夺、抢劫、盗窃案件共计219件,占案件总数的86.53%

 

表二:2011-2013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情况表

年份

交通肇事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强奸罪

抢劫罪

抢夺罪

犯罪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故意伤害罪

盗窃罪

销售赃物罪

窝藏、转移、收购、

绑架罪

贩卖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拘禁罪

2011

 

 

1

3

27

9

1

5

46

 

1

5

 

1

2012

2

1

2

1

31

14

 

5

41

 

 

 

 

 

2013

 

 

2

1

18

11

 

2

22

 

 

 

 

 

合计

2

1

5

5

76

34

1

12

109

0

1

5

0

1

 

   3、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统计

   20112013年未成年犯罪案件共339人,1416周岁71人,占总数的20.94%,1618周岁268人,占总数的79.06%。20111416周岁17人,1618周岁101人;20121416周岁27人,1618周岁83人,20111416周岁27人,1618周岁84人。

 

表三:2011-2013年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情况表

年份

1416周岁(人)

1618周岁(人)

1416周岁所占比例

2011

17

101

 

2012

27

83

 

2013

27

84

 

合计

71

268

 

 

 

4、人员结构

从人员结构看,2011-2013年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中,在校学生45人,辍学学生13人,农民240人,无职业41人。

 

表四:2011-2013年未成年人犯罪职业结构情况表

年份

在校学生(人)

辍学学生(人)

农民

无业

2011

8

9

80

21

2012

15

1

85

9

2013

22

3

75

11

合计

45

13

240

41

 

5、文化程度

从人员文化程度结构看,2011-2013年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中,多为小学文化程度和初中文化程度,初中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罪人占未成年犯罪人总数的66.96%

 

表五:2011-2013年未成年人犯罪职业结构情况表

年份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专以上

2011

0

24

93

1

0

2012

0

35

62

10

0

2013

0

26

72

13

0

合计

0

85

227

24

0

 

6、未成年人犯罪的处刑情况

20112013年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53件,犯罪人数339人,其中被判处实体刑的225人,占66.37%

 

表六:2011-2013年未成年人犯罪处刑情况表

年份

免于处罚

给予处罚

其中

10-15

7-10

5-7

3-5

3年以下

缓刑

拘役

管制

单处罚金

2011

1

117

0

0

2

6

81

15

13

0

0

2012

0

110

0

3

2

12

53

19

19

0

2

2013

0

111

0

4

7

4

51

23

18

0

4

合计

1

338

0

7

11

22

185

57

50

0

6

二、未成年人罪犯情况的统计分析

1.未成年人罪犯占刑事罪犯总人数的比例逐年下降,但未成年人罪犯的人数的绝对数仍然较大,2011-2013年,未成年人罪犯年均人数达339名;

2.未成年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者少,给予刑事处罚是主流,处刑特点“重刑少,轻刑多”,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11-2013年,被判重刑(10年以上)的人数为零,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均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拘役;

3.未成人犯罪,以务农人员为主,其次是学生和无业者,在校学生犯罪近两年来逐渐增多。

4.未成年人犯罪,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者占主流,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所占比例为五分之一。

5.未成人罪犯,受教育程度低,其文化水平普遍集中在初中及小学阶段。

三、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1.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增多。从上述列表可知,未成年人犯罪,以往更多地发生于务农人员和无业者当中,但近两年来学生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逐渐增多。

2.犯罪类型多样化,以侵犯财产型犯罪居多。许多未成年人贪图享乐、盲目攀比,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不惜铤而走险,在犯罪的道路上渐行渐远。据统计, 2011年,未成年人犯罪99起,其中侵财型犯罪75起,占75.8%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98起,其中侵财型犯罪86起,占87.7%2013年,未成年人犯罪56起,其中侵财型犯罪51起,占案件总数的91.1%

3.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只有初中和小学文化水平,往往受教育程度较低,并因为文化水平低下导致他们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从而走上犯罪之路。

4.犯罪团伙趋势明显。未成年人犯罪,多采取团伙作案或共同犯罪形式,单独作案情况相对少,2011-2013年,团伙作案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为21.1%

四、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1.社会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城市就业困难激增,一些家庭因缺乏竞争力而陷入生计困境,父母无力管束子女以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原因。家庭是社会组成的细胞,每个个体既存在于社会又存在于家庭,父母要通过教育子女来塑造其行为规范,引导他们融入社会。然而,在现实中,往往存在以下缺陷致使家庭教育或流于形式,或徒劳无功:一是家庭结构缺陷。随着思想观念的转变,离婚成为社会普遍现象,单亲家庭大量涌现,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受到破坏,家庭温暖的缺失极易使其走上犯罪道路;二是家庭人际关系的缺陷。家长与子女间理应保持沟通,但是,一些家长或因忙于生计、或因文化水平有限而疏于与子女沟通,使得未成年人的情感受到孤立,对家庭失去期望与信任;三是家庭教养的缺陷。有的溺爱,有的歧视,有的护短,有的专横,有的纵容,有的虐待。或管教不严,或管教过严,或期望不当。有的父母甚至不知如何管教子女,随其自然,任其发展。

3.未成年人自身原因。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和生理发育期,可塑性很强,拒腐蚀的能力较差,如果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加之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就容易走向反面,形成孤注一掷、偏激浮躁、报复仇视等心理,甚至沦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五、解决对策

1.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法院、法官要立足于教育与挽救失足青少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量刑规范化意见正确处刑,尽可能多的适用非监禁刑,如禁止令。

2. 建立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罪犯审判罚教结合,寓教于审,延伸帮教,同时,特邀一些热心青少年帮教工作的有识之士作为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他们是少年法庭的组成人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力;有案时参加陪审工作,无案时结合本职工作,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3.加大社区矫正力度,做好回访帮教工作。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以及刑满释放的少年犯,要建立必要的回访和考察制度,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帮教措施。

4.重视庭审教育。刑罚,并非以惩罚为目的,教育而使之改过自新才是其根本所在。对于未成年人罪犯,我们既要落实帮教措施,也要重视庭审教育,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中把握时机向未成年罪犯进行法制宣讲,最终收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5.建立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制度,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有助于了解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有利于增强庭审说服力,有益于法院正确量刑。

 6.法院与公安、司法、社区、学校等部门建立联动教育机制、帮教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关心未成年人和失足未成年人。法官利用案例多的优势,到学校多上法制辅导课。

 

 

责任编辑:熊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