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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妥善审结一起校园欺凌案件
作者:邓媛 冼旎文  发布时间:2017-03-15 10:04:27 打印 字号: | |

 

201737,由柳南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受理的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因学生欺凌致伤的身体权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作为被告的肇事方和学校在法官的积极工作下主动履行了相应义务,各方也就此次事件汲取了教训。

小杰跟小敏是柳州市某中学同班同学。20164月的一晚,作为班里的纪律委员,小敏跟老师在宿舍例行检查时发现小杰和其他同学在宿舍吸食香烟。在老师批评教育离开后,小敏又独自将小杰及所在宿舍的同学召集到楼下,使用暴力手段逼迫小杰与舍友交出剩余的香烟,并强行要求小杰等人吸食完所有的香烟后当面喝下浸过烟头的水以示惩罚。整个过程致使小杰受伤住院,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两千多元。

事后,小杰的父母向小敏及其监护人以及校方索要赔偿金无果,小杰遂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将小敏、小敏的监护人及其就读的学校一起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柳南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受理后,为查明事实,法庭于20169月、12月对案件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法官围绕诉讼请求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同时在庭后积极向各方释明法律责任,希望促成双方调解,但双方均表示放弃调解。

最终,法院综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在确认了小杰遭受小敏暴力欺凌事件的过程以及受伤住院花费的相关事实基础上,酌定小敏的监护人对小杰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校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小敏及其监护人向小杰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一万余元;判决校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四千余元。

判决后,法官继续对当事各方进行积极的沟通交流,促使小敏的监护人及其学校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各方也就此次事件汲取了教训。

法官表示,目前,国家对发生在校园内的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十分重视。根据相关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内容,强调要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检查、审判机关应依法处理。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将依法履职配合开展相关工作,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据悉,教育部、公安部日前已就全国学校安全工作作出部署,将专项治理校园暴力。

 

 

来源:柳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邓媛 冼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