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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制售病死猪肉触刑受审
作者:付华周  发布时间:2017-09-29 09:34:34 打印 字号: | |

 

为牟取不法利益,柳城籍男子王某不惜铤而走险,到养猪场低价收购病死猪肉,经加工后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男子李某。而李某在明知该猪肉有问题的情况下,仍将其腌制加工成腊肉销售。此外,李某还将一些问题猪肉转卖给同样靠加工腊肉赚钱的姐姐孟某。近日,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案。被告人王某、李某、孟某出庭受审,3被告当庭认罪悔罪。

 

无证加工点用问题猪肉制作腊肉

去年111621时许,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柳南区柳邕路一区23号旁路边将正在交易病死猪肉的王某、李某当场抓获,并缴获猪肉420公斤,后又在李某位于柳邕路某小区的出租房内查获猪肉产品783公斤。

随后,公安机关又在离李某出租房不远的另外一处出租房内查获猪肉及猪肉产品808公斤,并抓获涉案嫌疑人孟某。经检测,从王某与李某交易被查获的猪肉及从孟某处查获的猪肉中检出猪繁殖和呼吸综合征(蓝耳病)病毒核酸、猪瘟病毒及猪圆环病毒呈阳性。同年1118日,王某、李某、孟某3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为牟取利益,在无经营资格且未经卫生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的情况下,经常到柳城县某镇附近收购死因不明的或病死的猪。201611月份,王某从慧某、房某、琼某、德某(4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养殖场内收购死因不明的死猪和疑似病猪后,驾车运回王某位于柳城县沙埔镇的家中进行屠宰、切分并销售。

201511月起,被告人李某为牟取利益,多次从王某处购买切分好的死因不明或病死猪的猪肉,并在无加工经营证照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柳南区柳邕路附近的出租房内,用所收购猪肉加工制作腊肉后销售。

20161110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从王某处收购猪肉后又转卖部分给被告人孟某。孟某为了牟取利益,在无加工经营证照的情况下,同样在其位于柳南区柳邕路附近的出租房内,用上述收购猪肉加工制作腊肉。

面对指控,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均没有异议,不过被告人孟某却辩称她并不清楚从弟弟李某处购买的猪肉是病死猪肉。

 

公诉机关建议在3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孟某为牟取利益,收购病、死猪进行加工、销售肉制品,加工、销售的鲜猪肉及肉制品经鉴定含有疫病病毒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3名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安全案件,被告人王某、李某、孟某不顾国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政策,使用有疫病病毒的猪肉作为原料制作肉制品销售,赚昧心钱,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希望被告人能够通过本案的庭审明辨是非,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吸取教训,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庭审最后,王某、李某、孟某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目前,该案已经休庭,将择日宣判。

来源:柳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付华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