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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生效裁定
柳南法院联合多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作者:冼旎文  发布时间:2017-11-10 16:46:39 打印 字号: | |

 

      由于柳州市竹鹅溪城市道路及绿化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柳南区南站路四区覃某、甘某等人在集体及国有土地上所建的建筑需要搬迁。然而,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决定后相关人员仍拒绝配合,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推进。2017118日至10日,柳南区人民法院联合城市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柳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责令覃某、甘某、刘某等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一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拆除涉案建筑,将土地交给国土部门。

2010年,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相关法规、程序,柳州市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竹鹅溪城市道路及绿化工程项目启动,覃某、甘某、刘某等所建的位于南站路四区的房屋被纳入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市国土资源局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对相关房屋进行了征收。 

然而,被征收人覃某、甘某等人提出远超征收补偿方案标准的不合理要求,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土地。201511月,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依次对上述被征收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责令覃某、甘某等人搬出已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交出土地。覃某、甘某等不服该决定,先后向柳南区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诉,要求撤销该《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但均被驳回。

判决生效后,柳南区征地拆迁部门一直给被征收人覃某、甘某等人及其家人做思想工作,但被征收人始终不愿意搬迁,为了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国土资源局随后向柳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最终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该院在对上诉被执行人的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时均遇到了部分人员的阻碍,但经过执行法官及执法人员果断处置,阻碍执行的相关人均被强制带离,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最终涉案建筑也被全部拆除。 

慑于法院强大的执行攻势,原计划10日对另外一名被执行人刘某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在刘某的主动配合搬迁下,案件顺利执结。

针对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柳南区法院执行法官表示,希望广大被执行人能够在充分了解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不要有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否则法院将会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来源:柳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冼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