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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柳南法院宣判一起大数额电信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8-07-19 16:42:23 打印 字号: | |


      面对日益更新的通讯传输媒介,传统型犯罪也逐渐向依靠高科技手段为载体的新型犯罪转变。2018年7月16日,柳南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大数额电信诈骗案。

被告人吴某、廖某等四人利用QQ通讯方式冒充被害单位负责人,虚构转款事实等欺骗手段,骗取被害单位柳州某机械公司49万多元,四人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九年九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损失,没收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吴某与廖某经预谋后,出资购买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并纠集马某蒙某二人,由蒙某寻找作案的地点,吴某、马某负责拨打电话,廖某负责在网上操作QQ,四人在广西贵港市某村一民房内共同实施诈骗活动。

 

期间,吴某等人冒充是“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美特公司”)财务人员,拨打了柳州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州某机械公司”)电话,以有款需要汇入柳州某机械公司账户为由,并用QQ冒充该机械公司的领导,在取得该机械公司财务人员的信任后,让该机械公司财务人员以支付给“美特公司”预付款的名义,将498500元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诈骗成功后,吴某等人将诈骗所得款项转移、取出并进行了分赃。

 

法院查实,廖某、吴某从诈骗所得中各分到赃款89000元,马某分到赃款88000元,蒙某分到赃款26000元,剩余赃款作为四人的公共开支。


 

柳南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廖某、马某、蒙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拨打电话、QQ聊天的方式,通过虚构转款事实、冒充被害单位负责人等欺骗手段,骗取被害单位498500元,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同时,法院根据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归案后如实供述情况,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冻结剩余赃款,没收车辆、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责令被告人吴某等四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近年来,利用盗取、冒充他人QQ号伪造身份、虚构信息,藉此取得被害人信任实施诈骗的行为屡见不鲜, 针对此类诈骗案的多发,2016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第二条规定了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作出一般应就高选择的意见,从形式和实体上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对此,柳南法院在综合全案事实情节的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柳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