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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法院一审宣判该院首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09-04 08:14:06 打印 字号: | |

为获取非法利益,胡某竟动起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发财梦,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830日,柳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扣押其制毒物品,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位于其所经营的“柳州市某化工经营部”内,违反国家规定,未向有关部门备案,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渠道购入并销售大量易制毒化学品,多次为制毒人员张某、韦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制造毒品的配剂。2018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在胡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扣其人民币25840元,后在其位于柳南区柳邕路某仓库内查获用于待售的盐酸550千克和盐酸225升硫酸148千克和硫酸47.5升丙酮122.5升乙醚160升。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55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柳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柳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