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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直击】拒不参加培训被“炒鱿鱼”可以状告公司索要补偿吗?
作者:关朕  发布时间:2021-11-18 11:33:35 打印 字号: | |


 

蔡依山(化名)业绩不佳,用人单位要求其去深圳总部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培训。蔡依山却无动于衷,哪怕用人单位下了不参加培训就走人的“最后通牒”,也不为所动。被“炒鱿鱼”后,蔡依山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未获仲裁委支持的他,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久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判决。

拒不参训,被“炒鱿鱼”

2014年5月23日,蔡依山与珠海一家饮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当天起至2017年5月2日止,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2018年7月1日,蔡依山与公司签订期限为当日至2022年5月2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写明:蔡依山在市场营销岗工作,入职后,对于公司新颁布的规章制度(以文件形式下发或在OA办公系统公告),有学习了解的责任和义务,并同意遵守。蔡依山在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等的情况下,连续旷工达5个工作日,即视为擅自离职,公司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且有权追究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020年6月24日,公司向蔡依山发出培训通知:因为他当年1月至5月的销售目标没有完成,公司要求他于6月28日8时30分到公司深圳总部,参加岗位及集团规章制度、业务技能培训。培训时间30天,期间食宿及交通费自理。不按时参与培训者视同旷工,将按合同所写,视为严重违纪导致合同解除,公司不需支付补偿且有权追究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然而,蔡依山并没有到深圳参加培训。

2020年7月1日,公司再次向蔡依山发出督促回岗培训通知:“因你自6月28日起未按公司培训通知到深圳参加培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至今已达3个工作日,构成无故旷工,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现再次通知你于7月2日到总部参加为期30天的培训,否则公司将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蔡依山依旧没有动身前往深圳。

7月3日,公司向蔡依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两次督促通知你到总部参加培训,至今未得到你任何回应。你未正常出勤,未有任何纸质说明,至今已达5个工作日。你的行为已构成无故旷工,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现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7月5日,蔡依山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电子文件,7月12日,收到纸质文件。

状告公司,索赔5.6万元

蔡依山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4年5月23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他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74万元;支付事业保险待遇损失3.9096万元。

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蔡依山与公司在2014年5月23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蔡依山的其他主张,不予支持。

蔡依山不服仲裁裁决,向柳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万元。

“培训时间长、地点远、食宿交通费自理,公司要求我去深圳参加培训,是为了逼我辞职而作出的不合理安排。我和上级经理说我不去培训,经理没催我去培训,还继续给我安排工作,我便认为可以不去培训,继续正常工作。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蔡依山说。

“蔡依山无故旷工5天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为严肃劳动纪律,公司经研究并征得工会同意后,作出和蔡依山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公司解除与蔡依山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向蔡依山支付补偿金等费用。”公司辩称,公司多次以企业系统、电话、微信、当面通知等方式,催促蔡依山回公司上班参加学习培训,蔡依山没有正当理由,一直不回公司上班。蔡依山如果对公司的工作安排有异议,应当第一时间与公司沟通。公司多次督促蔡依山按时参加培训,蔡依山均消极应对。蔡依山连续旷工,经公司催促并告知,若不按时参加培训,将可能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蔡依山仍置之不理,拒不执行公司指令到岗参加培训。蔡依山的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他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后果。

公司称,培训通知上写的住宿自理,指的是员工在公司外住宿产生的费用。根据《员工宿舍管理办法》规定,因工作原因调入总部或外地至总部培训的员工,如不在公司外面住宿的,可向公司申请入住员工宿舍。对《员工住宿管理办法》,公司在2018年续签劳动合同时,已明确告知蔡依山在公司系统中有该文件,员工应认真阅读,蔡依山也签字予以确认。也就是说,蔡依山如果不在外住宿,而是申请员工宿舍,培训期间不会产生住宿费。

公司无责,无需补偿

柳南区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行使用工管理权,其中包括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薪资报酬、工作内容进行分配调整,调整应具有正当性。公司安排蔡依山到总部参加培训,并非对其工作岗位、薪资报酬进行调整,而是将其工作内容调整为30天业务培训。

柳南区法院指出,公司在培训通知及后续督促通知中,明确告知蔡依山不按时参与培训视同旷工,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蔡依山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知晓其中内容。收到两份通知后,也应清楚未按时参与培训者,视同旷工的规定。蔡依山虽对公司安排其参加培训有异议,但他收到通知后,没有向公司反馈意见或履行请假手续,而是直接不去参加培训,其行为已构成旷工。2020年7月3日,公司向蔡依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蔡依山旷工已达5个工作日,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与蔡依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双方劳动合同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蔡依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蔡依山与公司2014年5月23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向蔡依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关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