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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遛狗引纠纷,法官多方考量促调解
作者:关朕  发布时间:2021-11-30 10:43: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柳南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官在一起因遛狗引发的纠纷中,充分考虑侵权责任、邻里和睦以及社会公德的因素,一次性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到位,既保障了受害当事人能够最快地拿到损失赔偿金,也让当事双方意识到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责任与义务。

原告张先生与刘阿姨是同一小区的邻居。2021年7月的一天,张先生、刘阿姨在小区内遛狗时相遇,二人的狗狗在无征兆的情况下互生冲突,张先生、刘阿姨在应对的过程中,张先生被刘阿姨家挣脱牵引绳后的狗咬伤,在向张先生支付了医疗费后,双方对后续相关赔偿费用的支付争执不下,经社区调解员多次调解未果后,张先生将刘阿姨诉至了柳南法院。

该院民事一庭法官受理后,在前期阅卷、调取事发视频,与社区调解员沟通并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利用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质证的时机重新梳理案情,帮助双方认识到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责任与义务,并抓住双方的主要争议,从邻里和睦、社会公德、侵权责任角度对双方进行劝解。最终在充分保障张先生后续权益的前提下,双方对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刘阿姨也在约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将赔偿款履行到位,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法官趁热打铁,在对赔偿款履行情况的回访中再次进行叮嘱劝导,希望双方在饲养宠物过程中加强管理,防范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饲养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动物一般不具有对自己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因此存在对人损害的危险性。

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肩负起对动物的控制、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对自己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如可对犬类或带有攻击性的动物进行安全评估,栓在固定的装置上以限制其活动范围,并设置警示标志;对散养的动物及时安置安全嘴套;给动物定期注射狂犬疫苗等。

一旦发生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应当及时配合伤者进行治疗,若发现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及时搜集证据、固定证据,一旦发生诉讼,积极进行举证。

作为被侵权人一方,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做挑逗或者激怒动物的行为。若发现动物周围有警示标志要及时远离,从源头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被饲养动物损伤时,应当及时就医进行治疗,并在第一时间保存好完整证据,以便在后期的协商、调解、诉讼过程中,高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柳南区人民法院  冼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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