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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关朕  发布时间:2022-12-28 08:52: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三万二千一百五十元(已缴纳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起,被告人艾某某通过放置捕兽夹的方式,陆续捕获豹猫、白面狸、竹鼠等野生动物。后被告人艾某某将捕获的豹猫等野生动物带回家中杀害,用火烧的方式处理皮毛后,用塑料袋包装并贴好价格标签放入冰箱冷冻,等待买家购买。被告人艾某某的儿子艾某羊(另案处理)亦帮忙出售上述野生动物。2022年6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艾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疑似豹猫、白面狸等野生动物冻品共计22只。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包括3只豹猫、3只鼬獾、1只斑林狸、6只褐家鼠、1只赤腹松鼠、2只青毛鼠、1只小泡巨鼠、5只花白竹鼠,价值人民币共计32150元。其中豹猫、斑林狸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85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同时,艾某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艾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

庭审中,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了相关附带民事义务。柳南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对被告人艾某某判处了相应的刑罚,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在生态环境中有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生物物种多样化,才能保持生态的平衡,使人类自身拥有良好的生存环境。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通过严厉打击非法狩猎、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警告那些伤害野生动物的人,不要以身试法;同时,引导群众自觉加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行动,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以达到惩治违法犯罪和生态保护治理的双重目的。

下一步,柳南法院将继续做好普法宣传活动,组织公众学习认识国家保护物种,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共同维护公众利益,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履行好审判职责,严惩涉野生动物犯罪,全面核实公益损害情况,总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经验,实现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

 

(柳南区人民法院  关朕


 
责任编辑:关朕